2024-06-23 15:53:14 文山华图考试网 http://wensha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云南华图
1.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,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A项中,“甲12岁玩火酿成火灾属”于过失,因而不负刑事责任。
因此,选择A选项。
【拓展】
B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,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而题干中两人均为20岁,不符合结婚的要求。B项排除。
C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,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所以小李的红包应为本人所有。C项排除。
D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七条,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。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八条,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所以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到18周岁为止。D项排除。
2.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。结果加重犯,又称“加重结果犯”。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,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,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。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【拓展】A项: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。在英美法系国家,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,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。只是在近些年来,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上刑法理论的交流,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。
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“行为犯”。A项排除。
B项:胁从犯,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。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。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,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,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,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。因此,在共同犯罪人中,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。中国刑法规定,对于胁从犯,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,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B项排除。
D项:危险犯,实害犯的对称。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。如伪造公文、印章罪。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。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;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,而造成犯罪。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,但使法益面临威胁,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。D项排除。
3.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。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,【假释的适用条件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假释是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。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,不构成累犯。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,正确地使用假释,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、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,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,使之早日回归社会,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。由此可知,题干描述的做法在法律上称为假释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4.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。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二十条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题干中卫某潜入蒋某家,欲行抢劫,当卫某潜入蒋某家的时候,抢劫已经开始了,蒋某将球拍朝卫某头上猛砸,导致卫某的头部多处受伤,当场死亡。蒋某属于正当防卫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【拓展】
A项: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九条,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,除判令退赔外,对首要分子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A项排除。
B项: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,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B项排除。
D项:假想防卫为干扰项。D项排除。
5.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。根据2021年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首先,周某将邻居家的孩子带到山中,周某负有看护邻居小孩的义务。周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山中,就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,送回村里。其次,周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。两人失散,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,自己又能出山,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。周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致死,周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故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。
因此,选择A选项。
6.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属于刑法范畴,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是无效的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7.【答案】D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。减刑,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人,在刑罚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。减刑不同于改判。重大立功应当减刑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十二条,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,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,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。故郭某减刑后刑期的起算点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。
因此,选择D选项。
8. 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,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犯罪预备成立条件包括: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。②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。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: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。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,主要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。甲留在巷子口望风,乙继续尾随至丙家门口是为犯罪创造条件,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,因被丙的丈夫丁撞见,乙只好放弃离开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因此属于犯罪预备。
因此,选择A选项。
【拓展】
BC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甲乙并未开始着手实行犯罪,不构成犯罪未遂。BC项排除。
D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,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D项排除。
9.【答案】D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根据题意,甲与乙并无共谋,乙单独构成盗窃罪,甲在珠宝店购物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法益,因此不构成犯罪,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因此,选择D选项。
【拓展】
A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,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,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。甲乙并不构成犯罪预备。A项错误。
B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,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甲乙并无共谋,根据题意甲乙并无共同犯罪,因此乙不是主犯。B项错误。
C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,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甲并未教唆乙犯罪,不构成教唆罪。C项错误。
10. 【答案】D
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,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(一)犯罪情节较轻;(二)有悔罪表现;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根据法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丁可以宣告缓刑。
因此,选择D选项。
【拓展】B、C项: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四条,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B、C项排除。